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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羊某某在三亚市海棠区**镇上跟朋友喝酒,期间其喝了很多杯“力加”牌啤酒,喝完酒后,其于次日凌时26分许,驾驶车牌号为“琼BD****”的“起亚”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村路口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其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229毫克/100毫升。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羊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998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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