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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羊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五家渠市,住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9时35分许,被告人羊某某驾驶新BC****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苑小区西门路段时,与沿此路段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羊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人口详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怡菲

2019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16777****;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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