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羊某某和朋友在福民南路兴和宾馆楼下打牌期间发生争吵后独自走向解放中路,因心中有怨气,羊某某连续踢倒放在路中间的花箱,导致花箱及花箱内鲜花损坏。羊某某继续沿该路段行走,看到公交站旁有一个绿色垃圾桶,便用垃圾桶将解放中路福龙南路口北站公交站的玻璃等物品砸坏,接着羊某某来到福龙南路口南站公交站,又拿起公交站旁的垃圾桶将该公交站玻璃等物品砸坏。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两个公交站被毁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66元,18个被毁弧形花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82元,被毁675小盆鲜花认定价格为1688元,合计人民币9736元。
案发当日,羊某某行至京华酒店路段时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16日民警依法提取物证绿色垃圾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垃圾桶一个;
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019年摆花设施采购合同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汤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楠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
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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