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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10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12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2年12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8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5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7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8月2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7年5月2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7年7月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盗窃于2015年8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6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7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羊某某在邵东县宋家塘医院旁边工地上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银白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经邵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060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羊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邵东县***医院旁边,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广本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经邵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8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羊某某在邵东县城**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辆白色女式两轮摩托车。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羊某某在邵东县城**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岳某某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车。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羊某某在邵东县城**门口盗走被害人安某某一辆红色之威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经邵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彭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某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赵某某、刘某某、侯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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