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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983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9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毕,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羊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行政处罚)、“阿某某”(在逃)、黄某某(在逃)等人在惠城区**小区附近**烤鱼店吃宵夜,后乘坐一辆出租车转场去**,当出租车行至惠城区**客运站时,刘某某接到其女朋友谭某某(已判刑)的电话,谭某某在电话里声称被他人打了,刘某某遂和被告人羊某某等人说明情况,并叫出租车调头赶往惠城区**商务酒店楼下与谭某某汇合,刘某某下车后与殴打谭某某的林某甲(已判刑)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后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羊某某、李某乙(行政处罚)、“阿某某”、黄某某等人与林某甲纠集的林某乙(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黑某某”(在逃)发生斗殴,被告人羊某某在参与斗殴过程中被对方人员追打,被告人羊某某往后退时摔倒在地上,吴某某见状顺势往其头部踩了一脚,致被告人羊某某头部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羊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聚众斗殴,是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6月26

附:

    1.被告人羊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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