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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羊某某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QQ用户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虚构以领奖需要交纳手续费、保证金、税费等费用的事实,诱骗他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2017年5月至9月间,羊某某骗取多人钱款金额共计286950元,取现金额28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汇款凭证、林某某刑事判决书、王某甲起诉书等书证;2.同案人王某甲、林某某证言;3. 被害人史某某、杨某某、冯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述;4.被告人羊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中奖交费等事实,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18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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