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羊某某,绰号“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农场**队,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中国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互联网“百度贴吧”发布虚假的防疫口罩销售信息,预留口罩订购电话1363761****实施诈骗。2020 年2 月19日下午,被害人邓某某通过浏览“百度贴吧”看到羊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便拨打电话(邓某某的手机号:1474888****)联系羊某某购买10000只防疫口罩,羊某某谎称自己有防疫口罩出售并报出每只口罩的售价为2.3元,提示买方需要预支30%的订金卖方才发货。邓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银行向羊某某提供账户名为汤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72000********)转账人民币6900元。得逞后,羊某某未实际给邓某某派送防疫口罩。2020年3月12日,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其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6900元给邓某某,邓某某对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手机及微信信息截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据;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羊某某被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的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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