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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非法采矿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羊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合作偷采河砂牟利。被告人羊某某、李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晚上、4月26日晚上在儋州市排浦镇黑石河瓜兰村河段非法采砂。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采砂点开采对象为赋存于该地层的河砂,属于矿产资源,采坑采空的建筑用河砂资源量为573立方米。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0年1月至4月排浦镇一带成品建设用河砂(中砂)市场堆场销售价格为205元/立方米。经计算,被告人羊某某与李某甲非法开采的建设用河砂价值为人民币117465元。

被告人羊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向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儋州市水务局《关于排浦镇黑石河瓜兰村河段采砂点有关情况的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调查排浦镇一带成品建设用河砂(中砂)市场堆场销售价格的复函》;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7.《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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