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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甲、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24号

羊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志锋,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洋浦**物业公司原临聘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居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洋浦**物业公司原临聘员工,负责对洋浦200亩一带土地巡查管理,其工作中发现洋浦200亩**物流公司对面有一堆沙子违法占地存放。2019年3月份,洋浦**物业公司在沙堆上立告示牌,但无人前来处理。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在聊天过程中,王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羊某甲,后羊某甲联系王某某,意图把洋浦200亩**物流公司对面的沙子卖掉。王某某在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同意羊某甲卖掉洋浦200亩**物流公司对面的沙子。羊某甲得到王某某的允许后,联系羊某乙,告知其洋浦**物业公司有沙子要处理,请羊某乙找人买沙。羊某乙介绍符某甲购买,经实地查看后,符某甲同意收购沙子。2019年7月31日晚,符某甲找来4辆十二轮卡车及司机,羊某甲找来1辆铲车,于当晚约22时到达洋浦200亩**物流公司对面沙堆场,至 8月1日凌晨3时许,一共装车拉走11车沙到儋州市**镇**村对面的空地堆放。因2车沙子质量不好,符某甲不予收购。符某甲结算9车沙子价格共计43000元,于8月2日分两次付给羊某乙。羊某乙留下9500元,将剩余33500 元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了羊某甲。羊某甲于8月4日通过微信扫码转给王某某6000元,自己获利27500元。

2019年9 月27、28日,羊某甲、王某某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都派出所主动投案,退还犯罪所得。羊某乙退还9500元。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被盗沙子价值人民币9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驻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通话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符某甲微信给羊某乙转账照片、羊某丙微信转账给符某乙照片、符某丙微信转账羊某丙照片、告示牌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乙、符某乙、吴某某、羊某丙、符某丙、陈某乙、符某甲、朱某某、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丁、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儋价认定【2019】72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羊某甲、羊某乙、符某乙、吴某某、羊某丙、符某甲辨认笔录,吴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羊某丙、符某甲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退还赃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月武

检察官助理:符岳嵬

2020年6月5日

附:1. 被告人羊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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