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9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校学生,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某乙,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4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羊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24日、10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被告人羊某甲在互联网上冒充“网警”接受他人诈骗报案,后以退款被骗金额需要刷流水解冻账户、激活账户、资金转移安全账户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转账到自己控制的杜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又指使羊某乙帮助取款。羊某甲共诈骗作案3起,骗取赃款共计9.5207万元,均已挥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月14日,被害人吴某某受骗后在网上报警,通过QQ添加羊某甲冒充的“网警”后向其报案,羊某甲以退款被骗金额需要刷流水解冻账户为由,让吴某某转账8000元到杜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30110元到梁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
2.2月18日,被害人孔某某受骗后在网上报警,通过QQ添加羊某甲冒充的“网警”后向其报案,羊某甲以退款被骗金额需要激活账户为由让孔某某转账2万元,孔某某分二次向杜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999元、12110元。
3.2月21日,被害人杨某某受骗后在网上报警,通过QQ添加羊某甲冒充的“网警”后向其报案,羊某甲以退款被骗金额需要转账到安全账户为由让杨某某转账,杨某某向杨某甲(另案处理)银行账户转款39988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羊某甲到海南省海口市铁路公安处东方车站派出所投案。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羊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39988元,取得杨某某谅解。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骗后欲进行网上报警,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网络警察”相关信息,遂通过QQ添加羊某甲名为“网上诈骗报警平台”“网络诈骗报警平台”(以下简称“网警”)为好友并报案,“网警”让其提交微信账号密码和名下银行卡方便退款,杜某某提交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汉口银行、农商银行四张银行卡。后杜某某银行卡有钱款入账,并按照“网警”指令操作转账,每次获取部分余额作为退赔款。杜某某在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微信提示支付异常,明知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协助转款2次,共计4.4415万元,获利294元。
被告人羊某乙接受羊某甲的安排帮助取款,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薛某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银行卡接受转账并取现2.94万元,获利29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月18日,杜某某汉口银行账户收到微信转入12110元、2999元,杜某某按照“网警”要求转出15015元,下余94元作为被骗返款。
2.2月21日,杜某某农商行账户收到微信入账10000元、19600元,杜某某按照“网警”要求将29400元转入薛某某的银行账户内,下余200元作为被骗返款。后薛某某按照羊某乙要求将现金取出并交给羊某乙,羊某乙又将现金交给羊某甲,从中获利29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羊某乙在儋州市**镇**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取款地点的照片、现金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谅解书、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孔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羊某甲、杜某某、羊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杜某某、羊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账、取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羊某甲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杜某某、羊某乙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羊某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被告
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学校,联系电话155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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