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羊某甲(绰号“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某某:
一、李某甲(另案起诉)因曾被叶某甲、李某乙等人殴打,便与陈某某(另案起诉)商量报复叶某甲等人。2019年2月28日 21时30分许,陈某某、李某甲联系羊某乙、羊某丙、羊某丁(三人另案起诉)及张某甲(2003年**月**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薛某某、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羊某甲等人,分别乘坐三辆小轿车到儋州市**镇**公园,戴口罩、遮挡车牌及陈某某分发钩刀、砍刀等刀具。3月1日2时许,羊某甲、羊某丙及“小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分别驾驶一辆小轿车载陈某某等人到**镇**路**酒店门前,看见叶某甲、李某乙等人,陈某某、张某甲、羊某乙、李某甲、张某乙等人便下车持刀追赶,但未能追到,便返回**酒店门前,看见被害人杨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杨某乙、戴某甲的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及陈某丙的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以为是叶某甲等人的摩托车,便持刀砍砸,后逃离现场。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被砍砸的本田牌摩托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658元,陈某乙被砍砸的本田牌摩托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831元,王某甲被砍砸的本田牌摩托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845元,杨某乙被砍砸的本田牌摩托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744元,戴某甲被砍砸的本田牌摩托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516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羊某甲及陈某某等人的家属共赔偿人民币3594元给被害人杨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杨某乙、戴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说明某某;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杨某乙、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羊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羊某丁、羊某乙、羊某丙、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二、2019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羊某甲与陈某某、羊某乙、张某甲、羊某丙、李某丙、羊某丁(六人另案起诉)、戴某乙、羊某戊(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张某乙等人分别乘坐十辆小轿车在**镇市区内四处游逛,途经**镇**路**桥**快餐店门前时,看见有人用手机拍摄车队的视频,陈某某、羊某丁等人便下车持刀追赶该人,该人跑进快餐店后,陈某某等人持刀砍砸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一辆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羊某甲在儋州市**镇**路**旅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从羊某甲处扣押到一部OPPO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钩刀、砍刀;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管制刀具认定书、说明某某;
3.证人王某乙、彭某某、羊某戊、戴某乙、卢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羊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羊某乙、羊某丁、张某甲、羊某丙、李某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伙同他人持刀追逐他人2次,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伙同陈某某、羊某乙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在儋州市那大地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詹 丽
书 记 员:何海瑜
附:1.被告人羊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