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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羊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路**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4日被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羊某甲明知“中国城”平台的赌博性质后,仍然用手机号183********、138*******、150********在“中国城”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发展下级玩家,并在自己注册的代理号下面注册玩家号参与“中国城”平台的赌博活动。被告人羊某甲从事代理工作一共获利4万余元,除去其代理号下面自己注册玩家号赌博的抽头数额,其非法获利数额1.6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羊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证明记录、医院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松公(网)调证字[2019]50174号、5022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两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帮助,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羊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羊某甲(联系电话:1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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