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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村委****。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从洋浦经济开发区**酒吧走出来,看见其堂弟羊某乙(在逃)与被害人陈某甲在**酒吧门口前互殴。羊某甲遂上前勒住陈某甲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随后羊某甲伙同羊某乙以及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核实)用拳脚殴打陈某甲的头部、脸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导致陈某甲受伤当场昏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日,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6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  晖

                               书记员:刘石坚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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