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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7月 21 日11时许 ,被告人羊某甲等村 民以土地纠纷为由到乐东县**镇**农业开发有 限公司承包地(法院判决该地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有效),不顾公司工人劝阻 强行进入承包 地内拔椰子苗304株,并种上村民拉来的芒果苗 。经乐东县价格认证 中心认定 ,被拔 出的304株椰子 苗,其 中成 活的285株种植成本人民币22002 元 ,无法成 活的 19株价格为人民币3747元 ,共计损失人民币25749元。

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段某某对羊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84株成活椰子苗(照片)、枯死的19株椰子苗(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会议记录、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协议书、土地承包情况说明、收据、承诺书、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谅解书;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羊某乙、曾某某、黎某某、唐某某、彭某某、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及曾某某、黎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7]5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故意破坏他人承包地内农作物,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农作物总价格人民币257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甲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羊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争光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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