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羊某甲,曾用名:羊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4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儋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羊某甲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欲利用微信招嫖形式实施诈骗,便通过互联网购买微信号,将微信头像设置为女生头像,并将微信名字改为女生的名字,位置设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并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进行招嫖,被害人欲进行嫖娼,便添加羊某甲使用的微信。然后羊某甲以预先支付小姐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骗被害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转账。
1.2018年8月27日02时30分许,在新疆吐鲁番市的被害人钱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羊某甲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安全保障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付款的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yang2****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5952元。
2.2018年8月29日22时许,在新疆伊犁的被害人杨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羊某甲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没有备注小姐编号需要重新缴费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付款的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yang2****分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664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羊某甲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羊某甲已退缴人民币57000元到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受害人钱某某的转账记录、支付账号查询、交易流水明细、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网络诈骗涉案款退赃数额;
2.证人符某某、郭某某、羊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86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羊某甲已全部退缴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668959****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涉案财物人民币570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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