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羊某甲驾驶浙G5****货车以每趟600元的运费,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到磐安县新渥街道庄基社区外山寮的山上运木头至天台,其车辆因严重超载在途经牛背龙山路路段时翻倒滚入路下面的田里,致使坐副驾驶室的陈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车辆侧翻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羊某甲支付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33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羊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羊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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