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章道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21日下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到三亚市芒果村被害人王某甲的酱油厂内摘椰子时与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和李某甲、薛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以上五人已判决)、李某乙(已死亡)、羊章道八人预谋故意伤害王某甲等人,王某乙拿来三把西瓜刀分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三人,李某丙、李某乙、薛某某持木棍、王某乙、羊章道拿石头来到王某甲的酱油厂,由李某乙在围墙外放风,其余人翻墙进入厂内。住在厂内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于某某等人见状分别拿起铁铲、木板、铁锯反抗。刘某某、李某丙、羊章道等人分别持刀、棍、石头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于某某,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V级,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为重伤,被害人王某丙的伤情为轻伤。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羊章道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羊某某、蒲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于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王某乙、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章道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章道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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