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羽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羽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太和路22号23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TDR4014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检察官助理 黄  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羽某某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