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羿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此处。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30日09时许,被告人羿某某驾驶冀**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厂通路75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厂县田各庄村路段时,车上所载货物与路边树木剐蹭,造成车斗内乘坐人耿某某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羿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附件:
1.被告人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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