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羿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镇**中学附近轧坏罗某某家田地农作物,罗某某报警。民警将被告人羿某某带到派出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羿某某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羿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罗某某谅解了被告人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安徽天和司鉴[2020](毒)鉴字第3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羿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50mg/100ml。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光盘一张,内容为被告人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路右上行驶及对羿某某酒精检测、抽血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羿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工工整整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羿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丰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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