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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乐清赌博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翁乐清(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乐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翁乐清伙同陈某甲、吴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县大峃镇“鼎宏车行”、“米兰咖啡”等地多次组织吴某乙、王某某、金某某等人以麻将玩“放炮”、扑克牌打三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达8万元以上。

被告人翁乐清于2019年12月6日在本县大峃镇市场路3幢16号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金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乐清及同案犯陈某甲、吴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乐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乐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乐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翁乐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琦

检  察  官  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  叶巧丽

2020年6月2

附件:1.被告人翁乐清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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