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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九根、黄一静组织卖淫案,万某甲、万某乙协助组织卖淫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翁九根,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南昌市东湖区****号。2002年10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12月1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一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单元**室。2002年10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乙,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九根、黄一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翁九根成立江西省**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公司住所地为南昌市高新区**大道****大厦**室。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翁九根雇佣刘某某(已判决)作为店长对**楼”进行管理,组织多名“技师”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黄一静负责财务管理(店里的支付宝和微信收银的二维码均为黄一静账号),黄一静收取钱款后负责和翁九根进行对账,并将“技师”提成发给大堂经理被告人万某乙,再由万某乙将提成发放给“技师”。刘某某则负责卖淫人员招聘及在微信群中推广等日常事务,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丙(已判决)则协助刘某某从事安排卖淫人员、收银等卖淫服务。2019年5月7日22时许,民警在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三名“技师”在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翁九根、黄一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某乙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九根、黄一静、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九根、黄一静、万某甲、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九根、黄一静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翁九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一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人万某甲、万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翁九根、万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一静、万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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