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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剑明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翁剑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剑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翁剑明明知他人为“金厦国际”时时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从中抽头渔利,协助他人通过提供参赌网络平台、提供参赌网络会员账号及密码、提供赌资充值渠道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林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赌博活动。至案发时,参赌人员林某某、姚某某、郑某某三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84925元。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翁剑明为“姚记大菠萝”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通过提供网络赌博平台APP、网络赌博房间邀请码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郑某某、邱某某、魏某某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时,被告人翁剑明及参赌人员郑某某、邱某某、魏某某四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5454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剑明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剑明的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姚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翁剑明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手机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剑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剑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而组织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103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翁剑明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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