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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原祥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翁原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江汉区**物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曾于199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原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翁原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原祥于2019年11月6日2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小区南门外,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地未拔钥匙的一辆黑色新彪牌TDT0001Z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翁原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视频监控截图、涉案车辆购买发票、行驶证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原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原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原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翁原祥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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