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翁坡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顺德区**街道**公园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天来,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坡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人翁坡强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翁坡强与被害人吉某某、翁某某夫妇发生邻里宅基地纠纷,后经调解不果。2011年9月8日早上,在翁某某家大门口处,翁坡强持一把砍柴刀往翁某某的面部砍了一刀,翁某某被砍倒地后,翁坡强又继续持刀往翁某某头部砍了数刀。接着,翁坡强又持刀往闻讯赶来的吉某某嘴巴上方处砍一刀,紧接着又往吉某某的头部砍了两刀,随后翁坡强便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翁某某被锐器砍击面部及口腔损伤评定为重伤,属八级伤残,其颅骨、颧骨、上颌骨、右桡骨骨折,肺挫裂伤伴胸腔积液,均评定为轻伤;吉某某被锐器砍击面部损伤,评定为重伤,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翁坡强的供述和辩解;
5.医院病情记录、法医鉴定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坡强因其与翁某某、吉某某之间存在宅地基纠纷,而持刀砍击翁某某、吉某某面部及头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向平
书 记 员:王 于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翁坡强现羁押在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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