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翁声桂,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脱逃,于2019年8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抓获,同日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声桂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2月5日,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后,决定次日由翁某癸(已判决)敲锣,召集村民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军用机场(以下简称**军用机场)闹事。2月6日、7日,翁某子、翁某戊带领被告人翁声桂及叶某某、翁某甲、翁某巳、翁某乙、翁某丙、翁某丁(均已判决)等**村三百余名村民冲到**军用机场,拆卸军用机场大门、拆除隔离铁丝网、推倒管理区围墙大门门墩、推坏营区的伸缩门、砸坏营房门窗。其中被告人翁声桂伙同翁某甲、翁某戊、翁某乙、翁某丙、翁某丁等人一起将军营门墩拆毁,一起装土填平机场与外界的隔离水渠,强行将通往机场的路与村道贯通。2010年5月30日,翁某辰、翁某子又组织村民购买了大口径排水管,雇请了挖掘机,由翁某子带领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丁、翁某甲等村民将排水管放入排水沟后又用土将排水沟填平。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部队的正常运行秩序,影响了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造成了军事机密泄漏的重大隐患。经鉴定,部队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榕国用(2010)第MD0009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证人孙某某、翁某己、翁某庚、翁某辛、翁某壬、杨某甲、耿某某、李某某、汪某某、杨某乙、曾某某、王某甲、同案犯翁某辰、翁某戊、叶某某、翁某丁、翁某乙、林某甲、翁某巳的证言;
3.被告人翁声桂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0】039号关于玻璃等受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73号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叶某某、翁某丁、翁某庚、翁某辛、翁某壬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二)2010年7月23日当晚,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翁某巳组织部分**村民商量以砍砸**村三处苗圃的方式来威胁、报复政府,要求释放翁某甲,翁某巳要求村民带上砍树的工具。在翁某甲当晚传唤时间到期正常回家的情况下,7月24日上午8时许,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三人仍组织翁某癸敲锣召集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甲、叶某某、林某甲(已判决)、翁某巳、翁某乙、翁某丙、陈某甲(已判决)、翁某丁等百余名**村民携带工具,到**村**苗木基地闹事,砍毁苗圃内种植的经济苗木。翁某子、翁某戊、叶某某在现场指挥村民砍砸苗木,翁某巳、陈某甲在现场造势鼓动,翁某戊用铁锤将工棚屋顶水泥瓦砸坏,翁某甲用石头砸工棚,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癸、翁某甲、翁某丙、翁某乙、林某甲、翁某丁等人一起持刀砍砸苗木。经鉴定,德龙苗木基地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7176元。
2010年7月24日晚,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又召集部分**村民商议次日继续到**苗圃闹事。7月25日上午8时许,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又通过翁某癸敲锣,召集被告人翁声桂及翁某甲、叶某某、林某甲、翁某巳、翁某乙、翁某丙、陈某甲、翁某丁等百余名**村民冲到**苗圃砍砸。其中,翁某子在现场指挥,翁某戊用所携带的铁锤砸工棚及苗木,被告人翁声桂手持刀具威胁苗圃工人不得打电话,并与翁某丁、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林某甲等人持刀砍砸苗木,叶某某持锄头毁坏苗木,并与翁某巳、陈某甲一起在现场喊话煽动村民砍苗木。经鉴定,**苗木基地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4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收据一张、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委托书等;
2.被害人杨某丙、林某丁的陈述;
3.证人林某乙、王某乙、冯某某、罗某某、林某丙、孙某某、翁某己、翁某辛、翁某壬、杨某甲、王某甲、徐某某、同案犯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翁某癸、叶某某、翁某丁、翁某甲、林某甲、翁某巳的证言;
4.被告人翁声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证[2010]282、283号关于被毁苗木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林某乙、王某乙、林某丁、冯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叶某某、翁某丁、翁某辛、翁某壬、翁某甲、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三)2010年11月30日晚,翁某子因翁某辰被刑事拘留而召集被告人翁声桂及翁某戊、翁某甲、翁某丙、翁某癸、翁某巳、叶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在**广场开会,借机煽动村民对政府的敌对情绪,翁某子提议并决定次日组织村民冲击**军用机场,逼迫政府释放翁某辰。会后,翁某子安排翁某癸次日敲锣召集村民。12月1日上午,翁某癸敲锣召集了被告人翁声桂及叶某某、翁某乙、翁某巳、翁某丙、林某甲、翁某午(已判决)等近百名村民持石块、棍棒、铁锹等工具冲击**军用机场,闹事人员推倒了营区伸缩门,掀翻并砸坏军车一部,同时还将营房门窗、“军事管理区”警示牌、机场监控设备等军用设施砸坏。并将闻讯前来处置的当地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警车、桑塔纳轿车、东南得利卡车及中巴车各一辆砸坏,将三名部队战士、一名**镇政府驾驶员打伤,其中三人为轻微伤。经鉴定,部队被损坏物品的损失为人民币26716.2元,政府及边防派出所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4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2.证人孙某某、翁某己、翁某辛、王某甲、翁某壬、李某某、同案犯翁某子、翁某戊、翁某丁、翁某乙、林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0】487号关于被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0]363、364、365、36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翁某壬、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四)“12.1冲击**军用机场案”发生后,翁某子、翁某戊见公安机关并没有释放翁某辰,于2010年12月19日晚召集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癸、叶某某、翁某巳、翁某乙等村民在**广场开会,在会上,翁某子发动村民第二天冲击**管委会,并安排翁某癸敲锣召集村民。1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翁声桂与翁某乙、翁某巳、翁某丙、翁某丁、叶某某等人在翁某癸敲锣召集下,冲到**管委会,用棍棒、石灰粉、石块、铁块等袭击现场维持秩序公安民警和保安人员,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同时砸坏、推倒管委会大门电动伸缩门、砸坏值班室、监控设备以及办公大楼玻璃等,致使管委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10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报案情况说明一份、建筑工程预、决算书(**管委会修缮);
2.证人孙某某、翁某己、翁某辛、翁某壬、王某甲、同案犯翁某戊、翁某癸、叶某某、翁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翁声桂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0】020号关于玻璃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1]10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叶某某、翁某壬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五)2011年1月11日晚,翁某辰在**村老人会将自己系取保候审而非无罪释放一事告诉村民,挑起村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借机煽动村民闹事,在场的翁某子让翁某甲通知翁某癸次日敲锣召集村民去冲击**管委会。1月12日上午7时许,翁某癸在翁某甲的授意下敲锣召集村民冲击**经济区管委会。上午9时许,被告人翁声桂及翁某巳、翁某丙、翁某乙等近百名**村民持械冲击**经济区管委会,围堵进出车辆,辱骂管委会领导,声称要打死阻拦打砸的安保人员,村民强行将**经济区党工委副书记许某甲围住劫持并殴打,并先后持棍棒等工具对前来劝导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许某乙、**镇朱某乙进行殴打,造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朱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后村民又强行将许某甲从管委会挟持至**村老人会非法限制许某甲人身自由近8小时,致使管委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朱某乙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黄某某、江某某、孙某某、翁某己、翁某辛、翁某壬、翁某丑、翁某寅、同案犯翁某辰、翁某子、翁某戊、翁某丁、翁某巳的证言;
4.被告人翁声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1]75号、76号、8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许某甲、许某乙、朱某乙、王某甲、黄某某、翁某壬、翁某寅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六)2011年2月14日晚,翁某子召集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辰、叶某某、林某甲等人开会。在会上翁某辰借其被暂停人大代表职务一事发泄不满,鼓动村民再次聚集闹事,并由翁某子等人决定第二天到镇政府冲击人大会场。2月15日上午7时许,翁某子指使翁某甲安排翁某癸以敲锣召集村民。上午9时许,翁某癸敲锣召集了五十余名**村村民冲至**镇**楼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会场,被告人翁声桂和叶某某、翁某丙、陈某甲等村民掀翻会场桌椅,撕毁文件,打破茶杯、花盆,并对参会人大代表进行辱骂和人身威胁,严重扰乱大会秩序,致使会议被迫延迟。
随后,叶某某等人又冲到**军用机场继续闹事,拆毁机场防护网。翁某甲伙同翁某午等人对取证的民警进行殴打。后翁某甲打电话让翁某癸在村里敲锣,召集其他村民到机场闹事,并让其将村老人会内的镀锌管和木棍运送到机场,准备冲击机场部队营房。中午12时30分许,翁某癸又纠集了大量村民,再一次用三轮车运来镀锌管等工具,分发给聚集在军用机场的林某甲、翁某丙及其他村民。在林某甲和翁某丙鼓动下,翁某午、翁某巳等村民持镀锌管、竹竿、木棍等工具推倒了电动伸缩门,再次冲入军用机场营区进行打砸,并对在场的部队战士、公安边防民警实施殴打。翁某午和翁某巳用石头砸在场处置的边防武警,致一名战士、一名边防武警轻微伤。冲击被阻止后,翁某午等部分村民趁处突队伍撤离之机再次冲入机场营区打砸,并烧毁监控室等设备。同时,翁某甲带领被告人翁声桂和翁某午、翁某丙、翁某乙、翁某癸、林某甲等三四十人往变电站方向追堵往**路撤退的处突队伍,并持锄头、镀锌管、洋锹以及木棍等工具对停放在**路路边的车辆进行打砸,同时将其中五辆车辆掀翻到路边。后翁某甲在翁某子的指示下,对在场的村民下达烧车的指令,随后翁某癸、林某甲、翁某丙和翁某午先后将五辆警车烧毁。经鉴定,部队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1184元;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800元,被烧毁的五辆车辆损失人民币430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行驶证、情况说明、会议通知、**经济区**镇人民政府情况汇报、全省常住人口信息、马尾区公安局马公保字[2011]0002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1)马刑初字第12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20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88号、182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孙某某、陈某乙、朱某甲、翁某卯、翁某辛、翁某壬、翁某丑、杨某甲、王某甲、同案犯翁某辰、翁某戊、翁某癸、翁某丙、翁某丁、翁某乙、陈某甲、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翁声桂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1】083号关于被毁坏汽车等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1】084号关于被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1]206号、208号、209号、210号、211号、212号、213号、214号、215号、216号、217号、218号、30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声桂在翁某辰等人组织下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破坏军用设施;破坏他人苗木基地,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声桂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奋勇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翁声桂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十九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1)被害人杨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住漳州市漳浦县**,联系电话1390696****。
(2)被害人林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48990****。
(3)被害人许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1380951****。
(4)被害人许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村**号,联系电话1395027****。
(5)被害人朱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村**路**号,联系电话1300387****。
(6)被害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政府**职工宿舍,联系电话139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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