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家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电白县,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电自县**镇**村**号。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家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翁家华伙同同案人杨某某、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并且负责提现诈骗得来的赃款。期间,被告人翁家华、同案人杨某某、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多次通过冒充被害人的领导或朋友要求对方转账等多种方式,先后诈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2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5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0元、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76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130000元。综上合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401200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翁家华、同案人杨某某与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随机组合去提取诈骗款。由同案人杨某某提供好头套、口罩等伪装遮盖物品、并且采用在一台ATM柜员机上只用一张银行卡取款的方式、不停在广州、佛山、中山、江门多地转移进行取款。同案人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取款完毕后立即将现金和银行卡交回给被告人翁家华、同案人杨某某,由其交回给上家同案人“武哥”(在逃)。同案人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则按当天提款总额的1%来收取报酬。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翁家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报案记录等书证;
2.抓获现场照片、缴获银行卡等物证;
3.被害人陆某某等的陈述;
4.同案人杨某某、李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徐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翁家华的供述;
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家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家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附:
1.被告人翁家华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5册,光碟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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