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路****单元。因盗窃于2008年1月被福州市公安局洋中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08年8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3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行政拘留;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2年9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6年5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9年1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肯德基二楼,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遗忘在餐桌上的电动车钥匙及警报器,遂将该电动车钥匙及警报器拿走,随后通过该警报器找到被害人黄某某停在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肯德基前面的电动车(雅迪牌,TDT****型,小米果48V20A,车牌:福州7****(黄牌)。被告人翁某某用钥匙打开电动车将电动车盗走后,在福州市长乐中路附近一修理店将该电动车车牌及后视镜取下,并将车牌扔在福州市晋安区南湖路路边,之后将该电动车骑至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路****单元的住处。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翁某某骑着该电动车再次闲逛至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并将电动车停在福州市台江区台二小后面小弄处。当日12时许,民警在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3楼大厅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并查获涉案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估价为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3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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