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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翁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戊的岳父四某某(已故)非法持有一把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2020年5月的一天,在波密乡格木村翁某戊家中,翁某戊岳父在藏枪的过程中被被告人翁某戊发现,事后几天,趁其岳父出门之时,被告人翁某戊把岳父放在屋檐下的枪拿下来,确认了该枪为一把长枪,之后把枪放回了原处。2020年6月3日其岳父去世,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翁某戊被巴塘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翁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某戊,在明知家里有枪,并且在巴塘县委、县政府、波密乡政府、波密乡派出所大力宣传缉枪治爆工作的情况下,仍将枪支放于家中不及时上交。被告人翁某戊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戊持有的步枪为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枪支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人拉某某、丁某某6人的证言,被告人翁某戊的供述和辩解,枪支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戊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戊在经巴塘县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到案,并交代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冬梅

                                                                        检察官助理:江有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戊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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