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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8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2009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7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

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翁某某伙同何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的民宅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其中,被告人翁某某提供房屋作为赌场经营场所;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坐庄”;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参赌;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余某某负责望风。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博场所。当场查获人民币现金11710元、麻将牌一副,并抓获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及涉案参赌人员肖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陆某某、夏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均已行政处罚)。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现场查获的现金、赌具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陆某某、夏某某、林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结伙并雇佣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民宅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以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具体作用、地位、行为。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肖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陆某某、夏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事实。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某、余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 张霜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五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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