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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叶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四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均为: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5月25日、6月1日、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四个案件并案审查。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28日期间,彭某甲伙同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区等山上摆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取头薪赢利,并雇佣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及叶某丁、廖某某、姜某甲、彭某乙、盛某某(均另案处理)、余某某、龙某某、姜某乙、陈某某、王某乙、辜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帮忙充当理手、望风、坐角理牌、接送赌客等工作,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每场参与赌博的赌客达20人以上。

经查,被告人翁某某参与期间为2019年7月中旬至9月28日,负责为赌场坐角理牌和报夹子,共参与60余场,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叶某甲参与期间为2019年7月中旬至9月28日,负责为赌场坐角理牌和报夹子,共参与60余场,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期间为2019年7月至9月28日,负责为赌场望风,共参与50多场,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期间为2019年7月底至9月28日,负责为赌场望风,共参与30多场,获利3000余元。

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6日、5月14日,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4月22日在湖南省古丈县**镇**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前科查询、身份信息、叶某丁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犯彭某甲、王某甲、叶某丁、廖某某、姜某甲、余某某、龙某某、姜某乙、陈某某、王某乙、辜某某、方某某、盛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

检察官助理:庄建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附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附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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