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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孙某某等人抢劫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翁某某,绰号“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祠堂**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许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许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晚,携带仿真枪、伸缩棍等工具驾驶摩车,窜至揭阳市空港区登岗镇新埔美路段,驾驶摩托车拦停驾驶摩托车路经该处的被害人曾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持枪状物威胁被害人曾某某,抢走曾的一辆双鹰牌SY125T-29E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6元)、一部OPPO A37t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抢手机被被告人丢弃。破案后,被抢摩托车己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携带仿真枪驾驶摩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沟头村毗邻畔村附近村道,驾驶摩托车拦停驾驶摩托车路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持枪状物威胁害人黄某某,抢走黄的一辆豪爵牌HJ125T-11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摩托车己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及许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凌晨,携带仿真枪、伸缩棍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仙庭村朱厝路口附近,拦停驾驶摩托车路经该处的被害人林某某,使用仿真枪、伸缩棍等工具威胁被害人林某某,抢走林的一部Iphone 7 plus手机(无法估价)及一辆豪达牌HD100T-2G(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手机、摩托车均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均抢劫作案3宗,抢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26元;被告人许某甲抢劫作案1宗,抢得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

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许某甲均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仿真枪、二轮摩托车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持械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持械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翁某某、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燕

2020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翁某某、孙某某、许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5. 量刑建议书15份随案移送。

6.涉案物品:二轮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浮洋派出所;仿真枪1把、伸缩管1把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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