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31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县**镇**村**号,现住本区**路**号**东区**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村**号**室,现住本区**新界**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镇**村**号,暂住本区**庭院**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11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翁某某作为“一道棋牌”游戏软件的代理在软件“亲友圈”中创建名为“蛋糕”的群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月下旬及3月5日作为管理员与群主翁某某共同邀请赌客进群参赌。三名被告人通过微信与各自邀请的赌客结算,向每局赢钱最多的赌客收取“房费”获利。群组存续期间,三名被告人共收取“房费”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3月5日至群组解散,共收取“房费”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至4月上旬,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又通过“一道棋牌”“亲友圈”内的“阿里木”群组继续组织赌客赌博。
2020年4月8日、5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年4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俞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均于2020年2月由被告人张某甲邀请进入“一道棋牌”软件内名为“蛋糕”的“亲友圈”群组参赌;群组管理人员根据软件后台数据与对应赌客结算,由每局赢钱最多的赌客支付“房费”。三人提及的群组管理人员包括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甲一部手机,并分别扣押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亲属代为退出的部分违法所得,上述款物均随案移送。
3.账目表证实,涉案“蛋糕”群组存续期间,三名被告人收取“房费”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3月5日至群组解散,共收取“房费”人民币3万余元。
4.“一道棋牌”软件界面截图证实,涉案“阿里木”群组的游戏数据情况。
5.《案发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翁某某系自动投案。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多次供述及辨认证实,其等均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艳
检察官助理:蔡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材料七十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九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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