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09年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5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区**坊镇**村**路**号。2009年11月18日因犯过失至人死亡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25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分别租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红坊镇、龙岩市新罗区**小区*栋*楼、龙岩市新罗区**小区*栋*单元**房租房作为场地在互联网设立非法彩票网站“豪情娱乐”(网址为www.umqle.com)作为诈骗网点,招聘赖某甲(另案处理)、赖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让业务员伪装成美女,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注册、充值,购买被告人翁某某及王某某等人控制并知晓开奖结果的“分分彩”等彩票品种,通过让业务员指导被害人先获得少量盈利,再逐步让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加大下注,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招聘叶某某(另案处理)为“车手”负责到银行提取诈骗赃款。该团伙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周某某、罗某乙、何某某、盛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候某某、丁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849元。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翁某某以及王某某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为该犯罪团伙租赁犯罪场地,并为该团伙提供日常生活等服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359号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宿舍,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32900元。
2.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罗某乙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住宅,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70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路某出租屋,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法诈骗人民币61487元。
4.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盛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私宅,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郑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号楼**单元**室,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0050元。
6.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蒋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世家**室,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34000元。
7.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广西省钦州市中***产业园,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39000元。
8.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杨某甲在重庆市**街**号,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7900元。
9.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许某某在河南省昆山市**栋**室,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33499元。
10.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候某某在西藏山南隆子县**公司,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62500元。
11.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害人丁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新村**号,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7500元。
12.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杨某乙在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居委会**所,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67913元。
13.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栋**单元**号,被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家中被抓获;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岭背村黄岗水库环路2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翁某某、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明言;3被害人周某某、罗某乙、何某某、盛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候某某、丁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翁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彭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威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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