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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15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1********,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灞桥区**D区10-6-14日丰水电材料经销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拘留,2018年8月3日取保候审,2019年8月3日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明知白某某(另案已起诉)等人注册虚假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仍然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居间联系,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中间开票费用差价。

1、2017年7月6日,经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居间联系,白某某以富平县胜亚东**建材有限公司作为销方纳税人,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290598.34元。被告人翁某某收取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2、2017年8月7日,经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居间联系,西安**工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270900.00元,税额39361.54元。被告人翁某某收取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白某某、李某乙(另案已起诉)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第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处所西安市灞桥区**D区10-6-14日丰水电材料经销部,联系电话1871072****。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2张;

3.李某甲退缴8万元现存富平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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