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32张”比大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的亲属于2019年12月13日已代为退赃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翁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秀明
检察官助理 章博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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