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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村**号,现住大冶市**路**栋**室,务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0年1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翁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村**号,现住大冶市**路**村,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翁某乙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翁某甲,与另骑摩托车的翁某丙(在逃),一同前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街办**工地要工钱。当日11时许,三人在**工地南门等候时,翁某乙发现一辆灰白色摩托车钥匙未拔,翁某丙让翁某甲、翁某乙帮忙望风、接应,自己将灰白色摩托车骑至大棋路与圣明路的立交桥下停放,随后翁某乙骑摩托车将翁某丙接回**工地,三人骑车回到被盗摩托车停放处,由翁某甲将灰白色摩托车骑至翁某丙租住在大冶市**湾的家中。当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随即报警。

2020年6月16日,被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44元。

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街办**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曹  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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