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4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日被瓯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200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瓯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05月2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瑞安市陶山镇腾斗村、瑞安市**街道**路**栋**室成立工作室,雇佣被告人郑某甲、孙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戴某某等人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网络银子倒卖广告, 通过电脑、手机微信、支付宝向他人倒卖“钻石娱乐”、“988娱乐”、“尊龙娱乐”等赌博网站的网络银子,从中赚取差价,每月平均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8日在工作室帮忙,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8日在工作室帮忙,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8日在工作室帮忙,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 年3月至2020年5月28日在工作室帮忙,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在工作室帮忙, 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工作室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9部、电脑主机2台。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同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3万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
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照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管辖通知、查询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分析报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戴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1515779****)、孙某某(1886776****)、方某某(1395884****)、戴某某(1395881****)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3. 物证手机19部、电脑主机2台均已依法移送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即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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