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路**弄**号**室。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翁某某从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后分别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钟某某及赌客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与被告人钟某某定期结算赌资,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钟某某又将从被告人翁某某处获得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赌客梁某某、俞某某、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定期结算赌资,从中抽头牟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梁某某、俞某某、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
2.同案人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翁某某从池某某处获得赌博账号,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处扣押手机等涉案物品。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告人翁某某、同案人池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
5.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伙同钟某某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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