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3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翁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网点二楼暗房中设置数台赌博机供人赌博。2018年10月起,被告人翁某某与他人合伙,共设置赌博机60台供人赌博,直至2019年1月停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翁某某负责管理、收银等工作。
2019年3月15日,民警至上址检查时查获60台赌博机,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9月5日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郑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翁某某及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佣陈某某管理赌场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案件查获扣押的60台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因聚众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经过、被告人翁某某投案自首经过。
6.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翁某某系赌场经营者,陈某某系赌场管理人员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1312281****)、陈某某(186069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2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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