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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陈某甲等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楼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在本市暨阳街道胡村、杨家坞口村山上经营赌场,组织张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扑克牌发“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翁某某组织赌博四、五十场,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组织赌博二十余场,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组织赌博二十场左右,非法抽头获利5500余元;被告人楼某某替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的赌场放哨20余次,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楼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傅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胡某某、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楼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上述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胡某某、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翁某某(联系电话:13735******)、陈某甲(联系电话:13335******、胡某某(联系电话:15988******、楼某某(联系电话:17769******)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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