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翁某某伙同黄某某及他人,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到永福县堡里乡九槽村湾塘屯“菜园沟”山上,将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10余根涉案楠木扛到面包车上,运至桂林市瓦窑卖出,获利780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翁某某、黄某某及他人,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到永福县堡里乡九槽村湾塘屯“菜园沟”山上,将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10余根涉案楠木扛到面包车上,运至桂林市瓦窑卖出,获利13000元人民币。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木材检尺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 韦某甲、韦某乙、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肖靖报案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报告、永福县堡里乡九槽村楠木湾塘村山场楠木被盗剩余木材调查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图、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是该案主犯,黄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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