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接受黄某某(已诉)的建议,在其本人无实际经营情况下,将身份信息提供给黄某某,配合黄某某等人注册办理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2家公司,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而后,翁某某以每套400元的价格将上述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等贩卖给黄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