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7********,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翁某某驾驶“凯骑士”牌无号牌三轮车由荣县旭阳镇余家岩村2组方向往荣县旭阳镇北门桥方向行驶,6时40分许,行驶至荣县旭阳镇双溪西路255号门前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陈某甲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后经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9日零时死亡。经荣县公安局鉴定,被检死者陈某甲符合钝性物体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在被害人受伤及住院期间,被告人积极救助,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家属仍认可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因被告人未赔偿履行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予谅解,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陈某乙、钟某某、余某某的证实;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测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德容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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