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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7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43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驾驶超载的闽F *****重型自卸货车从漳平市双洋镇员当村沿Y004线往双洋镇方向行驶,在Y004线2km+500m路段,超速行驶,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曹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呼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闽******重型自卸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曹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赔付人民币8万元,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菁

检察官助理:陈露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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