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无证驾驶1辆轻便二轮摩托车(悬挂06-G73**),沿荔港大道辅道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向莆田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黄石工艺城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的被害人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蒋某乙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翁某某自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荔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翁某某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黄石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 林 甄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