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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5时31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浙**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建德市**线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建德市**街道**线-**路段会车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于同年10月23日死亡。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右侧大脑中动脉粥样硬化及交通事故所致的头部外伤共同作用致右侧大脑大面积梗死,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建议参与度为50%。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GPS数据、医疗诊断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叶某某、汪某某、雷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婧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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