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室,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驾驶陕A临1****6号电动自行车沿韩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益酒店附近人行横道时,与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贺某某相撞,致贺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翁某某拨打120,贺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新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贺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士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429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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