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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传销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4********,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澳门博旅理财网络传销组织主要运用博旅理财网络平台来进行传销活动,其平台网站网址为www.sjambl.com。该平台系以美金(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6.8)为筹码运作,参与者通过向上层会员投入不同额度资金(最低门槛金额为7480元人民币)可成为一级至六级代理,会员通过往账号注入资金及发展下线会员享受平台的静态分红(注入资金的固定分红)及动态分红(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登记费用的分红、下线会员投资金额分红等,其中六级代理可享受下线20层级以内的分红提成)。

徐某某(已判决)、滕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为获得更多的推广佣金和业绩奖,通过吃饭喝茶聊天等形式在广宁县发展下线会员,说服他人加入博旅,并伙同本案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在逃)、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四会市、佛山市、东莞市、封开县、怀集县等地发展博旅会员。被告人翁某某及徐某某、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积极帮助新参加博旅的会员注册,收取下线会员的投资款及代理费,向下线会员新注册账号注入筹码,帮助下线会员把博旅平台内的筹码提现,并建立微信群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将上层领导下达的与博旅有关的信息传达给下线会员,把下线会员的情况汇报给上线会员,对澳门博旅理财在广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此之外,被告人翁某某还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为徐某某起草安抚下线会员的通知公告,以稳定下线会员的情绪,防止下线会员闹事。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bolv”数据库,翁某某所属会员账号“99417”,按“pid”字段关系,上级姓名为:董某某,下线层级共有36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865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为9088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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