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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7〕21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某某某某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5时许,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从惠来海关往某某宾馆方向),途径某路某路口路段被执勤警查查获,现场对驾驶人翁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酒精浓度含量为223.6mg/100ml。经抽查翁某某的血液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1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辉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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